当前位置: 首页 > 招生政策 > 政策法规 >正文

【资助政策】贵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9-24 】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遵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每年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须达到“A类”和“B类”任何一项。

A.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B.如果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含教育厅主办)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含教育厅主办)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所评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 所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的;

(二) 超过学制期限,因故延迟毕业的;

(三)所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有不及格或体质测试评定不合格的;

(四)所评学年因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在奖学金评定时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五)所评学年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第七条 每年9月2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根据本细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即取消该学生申请资格。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自行组织评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资助中心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学校资助中心对各学院评选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合格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中心将初审合格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国家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贵州省高等学校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等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经教育部审批并公告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奖学金档案,将工作总结、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存入档案。

第十五条 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不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条款如有与国家奖学金新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