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9]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一划拨到学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七) 具备以上条件,经学校认定,根据困难程度进行评选。
第六条 所评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 所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的;
(二) 超过学制期限,因故延迟毕业的;
(三)所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有不及格或体质测试评定不合格的;
(四)所评学年因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在奖学金评定时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五)所评学年已申请国家奖学金的;
(六)已享受贵州省免费定向生政策的;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如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即取消申请资格。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总体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规定,进一步制定评选方案,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等条件下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单亲、城镇双下岗、城市低保户以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评定。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上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核表》,各学院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对各学院评选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材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经学校审议通过和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核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等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经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档案,将工作总结、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条款如有与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